东丽区司法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6 16:03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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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现将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截至目前,区司法局共有持证执法人员6人,较上一年增加1人。

(二)行政执法情况。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本年度共受理监管行业投诉案件22件,查实为零,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全年共开展行政检查33次,其中,对监管行业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24次,涉及律师事务所20家、基层法律服务所1家、公证处1家、司法鉴定机构2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9次。

(三)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年初,区司法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了2024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对行政执法领域的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工作时间等作出统筹安排,执法人员已按计划圆满完成2024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落实“三项制度”,夯实执法根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利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等执法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执法过程中,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严格落实亮证执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将投诉事项及时登记、调查处理全程记录、办理情况全程留痕、查处资料全程备查,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档案。配强内部法制审核力量,加强对执法办案质量审核把关,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人员介入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筑牢法治防线。区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明确检查清单、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检查完成后,及时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和结果的公信力。提高行政检查的覆盖率,按照执法电子化、信息化要求,建立执法检查台账,详细记录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基本资料等信息,实现执法全流程可追溯,为提升整体执法效能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与决策依据。

(三)践行普法责任,传播法治理念。区司法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执法中积极向有关当事人讲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规程(试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普法工作与执法实践紧密结合,使普法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投诉案件的办理中,执法人员在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同时,通过具体执法案件的剖析,加强对监管行业的警示教育,引导行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敬畏之心,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办案能力。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先后开展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等讲座和线上培训,开展依法行政线上法律知识竞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完成学法用法网上考试

2024年,区司法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行政执法综合能力上还存在短板和不足,面对行政执法领域新形势新要求,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相关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还缺乏主动性,法治宣传质效尚需提升,监管方式和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不够丰富和深入。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定期学习交流机制,以老带新,在案件办理中学习业务和法律知识,调动起执法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使命担当,提升执法工作水平,熟练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促进执法工作规范化、优质化。

(二)提升普法宣传质效。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重点围绕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等内容,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树牢依法执业的理念。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学制定检查计划,规范检查流程,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监管行业的警示教育,规范执业行为,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依托执法监督平台作用,强化执法全流程、全业务监督管理,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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