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满禹萱)

发布时间:2024-06-17 14:2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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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禹萱

经查实,你在东丽区东丽湖街融湖景苑87号楼-4-101南侧实施私搭乱盖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对东丽区东丽湖街融湖景苑87号楼-4-101南侧扩建阳光房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丽东丽湖行拆字(2023) 053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对上述处罚事项,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进行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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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东丽湖行拆字(2023)053

满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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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在东丽区东丽湖街融湖景苑87号楼-4-101南侧实施私搭乱盖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对东丽区东丽湖街融湖景苑87号楼-4-101南侧扩建阳光房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处罚事项,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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