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民政局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
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免冠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有效证件。
三、双方所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
(二)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双方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免冠证件照;
(四)现役军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五)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依法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五、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六、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证件齐全,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场受理离婚申请。
(一)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携带材料再次共同到场,予以登记(发证);
(二)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咨询电话
(一)受理地点:
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二)受理时间: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 ?5月1日--9月30日,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夏季伏期: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三)咨询电话:84376909。
八、监督电话
东丽区民政局:8437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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