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敬德言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鲅鱼
(一)产品名称:大鲅鱼(抽样报告编号:DBJ23120110110331668,购进日期2023年5月29日,抽样数量:10KG),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问题大鲅鱼。经查,当事人大鲅鱼购进10KG,向抽检单位售出10KG。产品已用于检验,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鲅鱼的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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