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1 13:5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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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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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东丽区审计局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审计署中国足彩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局机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条 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局办公室作为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内部审计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局机关每年度依据确定的内部审计内容或方向,指定业务科室或组成审计组开展年度内部审计项目。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组织对局机关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内部审计涉及科室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涉及科室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局机关发展目标、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局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东丽区内部审计管理、指导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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