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5]021201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15:13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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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5]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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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12184332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A座403-5

法定代表人:蔡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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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在天津市东丽区沙柳北路与崂山道交口承包了“东丽区沙柳北路B地块住宅项目”的基础施工作业项目。该项目工地的西侧和东北侧紧邻冠云东里、倚虹东里和香兰嘉园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你单位的施工地点进行检查。经调取现场摄录视频以及现场监控视频,2025年1月11日23时46分,你单位正在进行挖土及运输渣土作业,产生撞击声、轰鸣声等噪声。经调查,该作业内容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你单位未办理2025年1月11日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属于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1月1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取2025年1月11日现场监控视频确认你单位违法行为;

2、2025年1月1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再次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在场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

4、2025年1月13日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2025年1月11日晚23时46分在项目现场正在进行挖土及运输渣土施工作业;

5、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施工现场的具体位置,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6、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你单位与该施工项目的分包关系;

7、电话举报记录,证明你单位夜间施工的行为被群众举报;

8、《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足彩网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办【2024】1号)》,证明我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处罚权属;

9、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夜间违法施工的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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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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