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5]050702号

发布时间:2025-05-22 14:1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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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5]0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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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龙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5J7238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杨家泊村村民委员会院内办公楼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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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钢铁渣粉加工利用,已建设一条60万t/a矿渣粉生产线,并于2021年9月4日完成验收。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7日0时至2025年3月11日24时,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系统减排清单中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你单位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为:(1)生产线全线停产;(2)停止公路运输。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线索,2025年3月1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已经列明启动时间、启动等级、响应措施等内容。经调取你单位DCS曲线及运输车辆进出记录发现,你单位60万t/a矿渣粉生产线于3月7日零时至8时59分,始终处于生产状态,8时59分磨机停机,9时02分皮带秤2反馈流量值为0,直至3月11日24时未开机;3月7日至3月11日,你单位每天均有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年3月1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你单位在2025年3月7日至11日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2、2025年3月13日及2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调取你单位DCS曲线及运输车辆出入口监控录像的照片,证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存在生产及车辆运输行为;

4、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单位“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

5、天津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终止文件,证明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间、预警级别,以及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求;

6、生态环境部系统减排清单截图,证明你单位应执行的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

7、你单位提供的《天津滨龙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应执行的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

8、你单位提供的滨海重机园企业工作微信群截图,证明你单位接到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通知时间;

9、《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10、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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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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