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5]041701号

发布时间:2025-05-22 10: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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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5]04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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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飞跃塑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7JE8G82K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孙庄村壳牌加油站旁厂房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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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2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处理经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单位厂区内建有一彩钢结构地面硬化的密闭厂房,厂房内安装一台塑料破碎机,配有金属水槽,生产工艺主要为废塑料破碎、水洗、甩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第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生产项目属于含水洗工艺的废塑料加工处理,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截至现场检查当日,该生产项目的生产线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5217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废塑料回收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2025219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52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的废塑料回收加工生产项目已建成,未进行生产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证明你单位新建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原状。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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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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