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丽)文综罚字〔2025〕F-000010号

发布时间:2025-05-13 09:5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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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12011019950903****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骆驼房子村某处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556做出了拟处理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0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服从我局的处罚决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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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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