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宝兴、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腾达汽修东侧房管站院内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经查,你(单位)在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腾达汽修东侧房管站院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21年1月8日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0)4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于2022年2月10日向其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丽万街行催字(20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