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金调整(停发)决定书
津丽万街社救字〔2024〕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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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俊义:您好!
由于您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做出如下调整:
□停发:自2024年11月起,停发您家庭的救助金。
理由如下:
1.您家庭成员羡俊义未按照规定向本机关定期报告家庭情况,且已超过申报期限3个月仍未申报。不符合《东丽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东丽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超过申报期限3个月仍未申报的家庭,注销救助资格。
2.您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成员仅羡俊义1人。
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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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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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书原件由户籍地乡镇(街道)保存,并上传系统传送给居住地,由居住地乡镇(街道)打印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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