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精创顺源包装有限公司“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23 18:5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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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创顺源包装有限公司“1·7”一般机械伤害

事故评估报告?

202317日,天津精创顺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创顺源公司)从业人员在加工木料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经东丽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东丽分局、区总工会、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成立天津精创顺源包装有限公司“1·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337日,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所有内容。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区政府的批复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规定,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开展事故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4229日,区安委办组织实施评估具体工作,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成立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此事故不构成刑事责任追究

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此事故无党政绩处分。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责任人行政处罚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精创顺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精创顺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情况

精创顺源公司总经理魏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魏锋处2022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0.4万元。魏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人民币0.6万元。对共计罚款人民币1万元。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已落实。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停止生产活动,公司设备已经清理变卖,租赁厂房不再续租。目前,该公司不从事故实体生产活动,承揽业务均对外转包。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针对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发生单位已无实体生产环节,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主体已不存在,无需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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