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4”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2022年7月4日,天津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辉公司)从业人员在检查空调室外机积水点位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经东丽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东丽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丰年村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成立时代澜园“7·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9月7日,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所有内容。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区政府的批复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规定,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开展事故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3年8月2日,区安委办组织实施评估具体工作,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成立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此事故不构成刑事责任追究。
(二)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单位为私营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因此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政绩处分。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责任人行政处罚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融辉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确保安全生产,未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公司的制度和本岗位工作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融辉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完毕。
(二)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情况
融辉公司总经理贾某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贾某虎处2021年度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4.32万元,罚款已收缴完毕。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已落实。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事故调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如下:
一是融辉公司针对此次事故组织召开事故专题会议,对全体员工通过视频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汲取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发生,认真学习公司制度,熟悉掌握岗位工作流程。
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水平,完善了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考核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三是制定了维保期住户空调室外机平台维修专项方案,防范于未然,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因素辨识能力,由总经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时代澜园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从本质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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