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6”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2022年10月6日,在华明高新区天津联明安防城项目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经东丽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东丽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华明高新区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成立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联明安防城项目“10·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11月30日,区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所有内容。有关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区政府的批复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规定,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要求开展事故评估工作。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3年11月7日,区安委办组织实施评估具体工作,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成立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此事故无刑事责任追究。
(二)党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此事故无党政绩处分。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责任人行政处罚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1.天津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完毕。
2.天津市中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装的吊篮钢丝绳严重锈蚀、安全锁失效,未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测;未编制吊篮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市中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收缴完毕。
3.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的管理问题区住建委立案处理。东丽区住建委对东天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A1102022039)处罚金额10万元。东丽区住建委对东丽监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A1102022040)处罚金额5万元。罚款均已收缴完毕。
(二)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情况
1.天津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南处2021年度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1.056万元,罚款已收缴完毕。
2.天津市中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利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某利处2021年度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16万元,罚款已收缴完毕。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已落实。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事故调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如下:
(一)天津英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不能保证后续施工的安全要求,且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到期后未予复审,该公司不再参与安防城项目施工任务。
(二)天津市中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由于不能保证后续施工的安全要求,解除合同,退出该项目。为了保障后续施工安全,东天公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签定了安全协议,制定了吊篮安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成了安全技术交底及各项审批、验收手续。
(三)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该起事故举一反三,组织项目分包单位召开安全教育培训会议,制定安全管理考评制度,开展针对安防城项目内吊篮作业的专项安全检查,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对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修订完善了安防城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的整改要求,逐项整改并经复查合格,符合复工要求。
(四)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项目监理部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召开监理安全会议,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控作用。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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