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民政局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长效管理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津丽民发〔2022〕13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长效管理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丽区民政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长效管理验收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成果,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全区老旧小区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按照《东丽区民政局中共东丽区委组织部中国足彩网印发<东丽区中国足彩网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丽民发〔2021〕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建管理机构
属地街道组织老旧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要配合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共同做好老旧小区管理工作。
(二)确定管理服务单位
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确定管理服务模式,包括: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居民自治管理、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产权人(单位)自行管理等模式,并签订老旧小区管理服务协议、制定管理服务方案。
(三)确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
老旧小区日常管理服务包括楼内外清扫保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四项基本内容,每个小区的具体服务标准可结合小区实际确定。
(四)公示征求意见
各相关街道和老旧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并将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建议。
(五)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模式的,由属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和管理服务单位名称、管理区域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监督考核和违约责任等。实行居民自治管理模式的,街道应当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六)管理服务单位提前进驻小区开展日常管理服务
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接管验收前10日内进驻小区开展服务。
二、验收标准
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后,经属地街道申请,由民政局牵头对小区总体环境和管理服务单位履职情况进行验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区实施封闭管理,主出入口在3个(含3个)以下,次出入口(人行通道)在3个(含3个)以下,新砌围墙高度不低于1.5米。
(二)小区内道路、场地、设施完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三)小区内无明显圈占或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现象。
(四)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有指定停放位置。
(五)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三、接管验收和移交管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各街道应当在申请验收前,向区民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1.管理服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模式)。
2.管理服务协议。
3.每个小区管理服务方案,包括门岗值勤、巡视管理和保洁服务等人员配置情况;管理服务费用测算、各项管理制度等。
4.《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后能够满足长效管理条件属地单位确认表》(附件1)。
5.《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初验表》(附件2)。
6.《东丽区老旧小区长效管理验收申请》(附件3)。
(二)组织验收
1.街道组织初验。每个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工程竣工后,街道应当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并填写《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后能够满足长效管理条件属地单位确认表》和《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初验表》,初验合格后填写《东丽区老旧小区长效管理验收申请》。
2.开展联合验收。接到各街道验收申请后,民政局会同组织部、城管委、住建委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验收表》(附件4)。
(三)长效管理
经联合验收合格的小区可纳入长效管理,并于验收合格的次月纳入日常考核及管理补贴发放范畴。
四、有关要求
(一)超前谋划,精细准备
各街道要督促老旧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增强居民主动参与、自我管理家园意识。要落实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小区实际,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为长效管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严格把关,落实标准
各街道要按照验收标准严把初验关,做到不降低标准,不迁就照顾,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实达到规定标准后再申请联合验收,对联合验收中指出的问题,要主动抓好进一步整改。
(三)明确责任,理顺关系
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协调处理好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之间关系,形成密切配合、沟通顺畅的良好环境。
附件:1.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后能够满足长效管理条件属地单
位确认表
2.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初验表
3.东丽区老旧小区长效管理验收申请
4.东丽区整治提升后老旧小区验收表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