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东丽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是指东丽区审计局召开的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
第三条??东丽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全部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原则上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纳入局党组会议题,审计业务会议与局党组会合并召开。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范围:
(一) 局主要负责人;
(二) 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法制科的分管局领导;
(三) 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法制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五) 局主要负责人确定的其他参会人员。
第五条??审计业务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其他局领导主持。
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发现问题定性是否恰当;
(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领导干部责任界定是否恰当;
(五)涉及出具审计决定书的审计事项;
(六)涉及移送处理的审计事项;??
(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审计组说明;
(八)法制科审理意见;
(九)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在法制科完成审计项目审理后7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填写《审计业务会议审批单》及《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清单》,提出召开申请,提交法制科审核。
(二)经法制科同意后,报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分管局长、法制分管局长审核。经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分管局长、法制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法制科负责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及地点,并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清单》、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理意见书等材料发送至参会人员。
第九条??审计业务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 法制科汇报审计项目审理情况、审计项目实施科
室采纳审理意见情况;
(三) 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汇报需要会议审议的事项并
提出初步意见;
(四) 参加会议成员逐项讨论、发表意见;
(五) 会议主持人综合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对需要决策
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条??审计组根据会议内容制作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记录、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纪要,于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议过程和结论。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主题突出、层次清晰、内容精炼。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形成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各2份,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1份由办公室留存,1份作为案卷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其他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各1份,由参会人员签字,作为案卷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每次审计业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按项目分别作出。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意见,及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调整或修改审议事项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确保审计事实和基本情况清楚,审计证据充分。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会议成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审批单
2.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清单
3.审计(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通知
4.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5.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6.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记录
7.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纪要
东丽区审计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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