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100909号
天津联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449371XU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南坨村
法定代表人:姜炳田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08月05日,2020年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配电柜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内的密闭喷涂车间内正在进行涂料喷涂作业,布袋除尘设施正在开启,VOCs处理设施未开启。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废气排放。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9月30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93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9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93009号)以及2020年09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