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信访办干部职工请休假及 离津外出报告管理规定
  • 索   引  号 :11120110553416030M/2025-00001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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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信访办干部职工请休假及 离津外出报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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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考勤管理。各科室填写当月《考勤表》(附件1),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考勤表连同请假审批表于每月5日报综合科留存备案。考勤记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登记失实等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格请假审批程序。

1.主要负责同志离岗离津,请假2(含)以上,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2,报分管区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报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请假1天的由区委组织部代区委、区政府进行审批(附件3

2.处级干部离岗离津,请假2(含)以上,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2,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请假1天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审批表报综合科,由综合科向区委组织部备案

????3.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离岗离津,请假1(含)以上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4),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审批表报综合科备案。

4.全体干部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岗离津。因公务活动或个人事宜(含节假日)离津外出写明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证明材料。

5.处级干部申请离岗离津的,提前4个工作日请假审批表报送分管区领导。其他干部职工申请离岗离津的,应经逐级审批后提前3个工作日请假审批表综合科备案

6.全体干部职工返岗返津后,应及时向综合科销假。处级干部返岗返津后,综合科向区委组织部销假。如续假应在假满前经领导逐级批准,未经批准超假视为旷工。返岗后办理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

7.全体干部职工因病、因事等紧急突发情况,不能及时书面请假,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按程序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因故延期请假或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8.全体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假期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及其他假期。其他非统一放假的假期,如妇女节、青年节和少数民族节日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各类请假情况。

1.事假:事假时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严禁无正当理由或以非必要事项请假。原则上当年累计不超过20天。事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2.病假:非因工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批准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不超过2个月,全额发放工资;连续休病假超过2个月且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自第3个月起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工资;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自第7个月起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8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算长期病假;工作年限满10年的,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算长期病假。长期病假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连续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补助类待遇根据实际情况计发。

3.婚(丧)假:法定婚假期限为10天(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4.产假、陪产假:女性干部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性干部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性干部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性干部可以享受陪产假15。产假、陪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5.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干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产假期满后,生产后1年内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休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按照80%发放。休哺乳假当年超过本人应休年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报酬。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6.育儿假: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男、女性干部每周年可享受10天的育儿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7.护理假: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患病住院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享受护理假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享受护理假10天。护理假为自然日。

8.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1次,20天(也可两年合并一次,45天);已婚探望父母,每41次,20天。

??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1.全体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全体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全体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全体干部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全体干部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5.合理调整年休假计划。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6.综合科于每年1上旬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综合科每季度末公示,于每年12月底前将休假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7.全体干部职工应提前7天完成年休假审批,并于返岗后向准假领导和综合科销假。

8.全办干部职工同一时间休年休假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2人;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所分管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所在科室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得同一时间休年休假。

9.特殊敏感时期原则上不得休年休假。

??明确管理责任。

1.工作人员请休假及离津外出管理工作,由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人事的副主任直接责任。

2.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请休假、离津外出管理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并与综合科做好对接协调。

3.综合科负责具体工作落实,负责对工作人员请休假及离津外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监督、备案,以及与派驻、轮岗人员派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4.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追责问责。如遇紧急任务,应服从领导安排及时返岗

5.全体干部职工请假时执行AB岗工作机制,请假前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6.派驻、轮岗人员请假、休假及离津外出实行双重管理,要同时履行本办法和派出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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